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帅、赵小东等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825刑初3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刑初309号
  • 案件名称

    李帅、赵小东等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帅;赵小东;白彦舟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小名帅子,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现住定边县XX镇XX村XX号。2020年9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到定边县某某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东东,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现住定边县XX镇XX巷。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到定边县某某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正德,又名白宝宝,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现住定边县定边镇东园子小学附近。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到定边县某某局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边检刑诉(202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卫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伙同赵某某(已判)驾驶长城风骏5皮卡车、北京牌越野车、无牌照战旗背罐车窜至长庆六厂砖井作业区安340井场盗窃原油,盗窃原油过程中被巡查人员姜某某、李某某发现,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与姜某某商量将其一伙人放行,后商量未果,被告人赵某某、白某某将姜某某拉住,同案犯赵某某驾驶装油的战旗车逃离;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驾驶另外两辆车也准备逃离,逃离过程中将姜某某的腿部擦伤。后巡查人员在一废弃院子将战旗车找到,查获油水混合物1.6吨,经鉴定,涉案原油价值人民币2103.38元。案发后,被盗原油已发还长庆六厂砖井作业区。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姜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许某某的证言、长庆六厂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随案移送清单、车辆扣押手续、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照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于2021年7月15日到定边县某某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2020年9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赵某某、白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琼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 理 暴彦学 书 记 员 韩 彬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