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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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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2411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刘小冬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24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解放大道38号博达绿洲第一层和第三层。负责人:黄亚克,该分行行长。被告:刘小冬,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刘小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彭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 娜书 记 员 龙 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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