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成、赵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2022民初3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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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074号案件名称
程成、赵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程成;赵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2022民初3074号原告:程成,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赵艇,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程成与被告赵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艇偿还程成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艇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0日,赵艇向程成借款10,000元,程成将借款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赵艇,后程成要求赵艇偿还借款未果。赵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原告程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经审理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30日,赵艇向程成借款10,000元,程成将借款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赵艇,后程成要求赵艇偿还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债权凭证证实,赵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程成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返还期限,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 莹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2022民初3074号原告:程成,男,汉族,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赵艇,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程成与被告赵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艇偿还程成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艇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30日,赵艇向程成借款10,000元,程成将借款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赵艇,后程成要求赵艇偿还借款未果。赵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原告程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均予以采信。根据经审理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3月30日,赵艇向程成借款10,000元,程成将借款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赵艇,后程成要求赵艇偿还借款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债权凭证证实,赵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程成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返还期限,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程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薛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 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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