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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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195号案件名称
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晨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195号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新源路与街坊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龙泽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夫,沅江市共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晨蓉,女,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沅江市和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婧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夏 称书 记 员 帅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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