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张烨,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男性,196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党翠荣,女性,1971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党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杨**、党翠荣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罚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名下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杨**、党翠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20年10月22日委托陕西森融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果为:53.03万元,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以评估价为起拍价进行拍卖。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822执恢2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上述房屋。经过二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述房屋以变卖价450755元进行以物抵债,接受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名下房屋一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杨**名下房屋一套作价45075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杨**、党翠荣所欠申请人本息584160.88元。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志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