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道力格尔扎布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27执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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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27执288号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道力格尔扎布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道力格尔扎布;那木吉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27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永恒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路木楠商城四楼大厅。法定代表人:赵清国,经理。委托代理人:保华,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道力格尔扎布,女,1984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那木吉拉,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力格尔扎布、那木吉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呼仲裁字第58号裁决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65848.43元及利息,律师费5500元,仲裁费3306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9月10日给付申请人2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剩余执行标的款,若未能按期履行,由二被执行人于草场补助款发放之日一次性给付,并给付实际履行期限为止的利息。本院将终结该案执行,在此期间,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7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乌兰 图雅审判员 双 全审判员 朝克巴特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 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解分期履行的适用)(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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