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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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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393号
  • 案件名称

    景德镇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景德镇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393号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三大公路边县车管所隔壁。法定代表人:陈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青洲,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39430402-2。法定代表人:金浙勇。申请执行人景德镇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100台众泰牌车辆,经查实部分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部分车辆系已售出未过户车辆(有合同),部分车辆因电机码公告备案参数不符不能过户,其余车辆系故障车辆无实际处置价值,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暂未予以处置。此外,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等。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登记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67974.33元及利息(以运费267974.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552元、申请执行费3919.6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车辆存在客观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 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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