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华、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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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640号案件名称
赵春华、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春华;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华,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康平县人,本溪饭店退休工人,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南兴路105栋1层11号。法定代表人:郑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华与本溪嘉诚建筑有限公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共计十七万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5日前自行向申请人支付七万元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10日之前向申请人自行支付十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亚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雪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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