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集实验区俊雅装饰工程部、安徽庆昶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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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123号案件名称
毛集实验区俊雅装饰工程部、安徽庆昶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毛集实验区俊雅装饰工程部;安徽庆昶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123号申请人:毛集实验区俊雅装饰工程部,住所地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中心村南极路。经营者:朱锐,男,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庆昶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金地新天地商业广场7#楼304#。法定代表人:何磊,该公司经理。毛集实验区俊雅装饰工程部与安徽庆昶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皖0421执1123号,系与原(2021)皖0421执26号执行案件重复立案,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2021)皖0421执1123号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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