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6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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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6224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6224号 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园吉发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3096。法定代表人:王明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云,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法定代表人:谢应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邓小龙,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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