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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6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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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6224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6224号 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园吉发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3096。法定代表人:王明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云,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法定代表人:谢应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邓小龙,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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