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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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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382号
  • 案件名称

    董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38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100号董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刘某某支付董某某苹果款20000元,刘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并负担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基金、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已查封其甘M*****五菱牌车辆一台(未能实际控制车辆),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7民初1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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