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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常誉、曾麒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8民终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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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民终464号
  • 案件名称

    吴常誉、曾麒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常誉;曾麒羽;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8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常誉,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麒羽,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吴常誉、曾麒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进,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鑫成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效君,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居委会。法定代表人:侯逸衡,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掏,男,该居民委员会民兵营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南庄坪。负责人:任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司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鑫,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吴常誉、曾麒羽因与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鑫成公司)、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及被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张家界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张家界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常誉、曾麒羽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重新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漏掉其损失项目,对2021年4月22日后因重新装修房屋产生的租金、物业费、停车费未判决;2.一审认定其避险不当,判决其承担一定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辩称,吴常誉、曾麒羽应承担本案的责任。湖南鑫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需对吴常誉、曾麒羽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吴常誉、曾麒羽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没有证据证实,与常理不符。吴常誉、曾麒羽辩称,湖南鑫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月亮岛社区居委会辩称,社区没有责任,其他无异议。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其在火灾发生时尽到了合理代管、应急管理和安置的责任,无过错;2.本起火灾事故系由进线弱电引起,存在多方责任,四大家运营商均应承担责任;3.吴常誉、曾麒羽应承担全部责任;4.一审认定吴常誉、曾麒羽的财产损失金额过大,不合常理,财产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与吴常誉、曾麒羽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严重不符。吴常誉、曾麒羽辩称,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湖南鑫成公司对月亮岛社区居委会的上诉无异议。张家界供电公司对吴常誉、曾麒羽、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辩称,一审关于张家界供电公司的相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对张家界供电公司的判决。吴常誉、曾麒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共同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00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吴常誉、曾麒羽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6日,原告吴常誉、曾麒羽与被告湖南湖南鑫成公司签订一份《张家界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共同购买湖南鑫成公司开发的鑫成君泰住宅小区二期7幢25-26层A单元7A25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73.2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0.32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32.9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765131元;合同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约定: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前达到使用条件:1、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道路、水、电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接(贯)通;2、已交付部分的住宅区内有线电视、电话线、宽带、燃气等管线于房屋交付之日起具备接通条件。第十七条保修责任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作为《张家界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正常情况下的保修内容及保修年限为: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按设计使用年限)保修50年;2、屋面防水保修5年;3、外墙面、厕所及卫生间地面、管道等防渗漏保修5年;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2年;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险2年;6、门窗、五金件损坏保修2年;7、智能化系统和设备保险1年;8、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半年;9、管道堵塞保修半年。以上保险年限从2013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张家界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于2018年5月入住。鑫成君泰二期7-11号栋、19号栋由湖南鑫成公司开发建设,该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记载:建筑面积87807.9平方米,开工日期2010年12月22日,竣工验收日期2014年10月,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备案部门均签字同意备案,其中,备案机关科室负责人意见、备案机关分管负责人意见、备案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字日期均为2015年3月19日。2013年9月15日,湖南鑫成公司在《张家界日报》发布《鑫成君泰交房公告》,内容为:尊敬的鑫成君泰二期业主:您所购鑫成君泰二期项目按照贵我双方的合同约定已具备交付条件。兹定于2013年9月30日至2013年10月15日集中交房。房屋交接时业主需携带《入伙通知书》原件、《张家界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业主身份证原件、购房款收据、房屋契税、物业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等缴费凭据。2013年9月26日,湖南鑫成公司与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鑫成君泰二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湖南鑫成公司将鑫成君泰二期7-11号栋、19栋及所属地下室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给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委托管理事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化粪池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管理;6、法规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住宅物业管理费1.3元/平方米;协议第六条物业的承接查验约定:1、对于本协议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2、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本物业全部房屋的产权测绘面积;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管服务内容和质量、违约责任、协议效力等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鑫成君泰二期的物业管理由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进行管理至2017年。因物业公司自行撤场导致鑫成君泰二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被告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于2017年8月开始对鑫成君泰二期的物业管理进行代管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9月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鑫成君泰小区秩序的通告》,内容为:1、大桥街道办事处及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将依法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在房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网格划分,选出楼栋长,同时成立小区网格党支部;2、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前,月亮岛社区履行属地管理原则,维护辖区稳定,依法协助广大业主管理小区物业。湖南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在撤离鑫成君泰小区时,未向湖南鑫成公司及月亮岛社区居委会移交相关资料,湖南鑫成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交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物业交接协议书。2014年7月1日,张家界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张家界市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湖南鑫成公司开发的鑫成君泰二期7-11号栋、19号栋进行了消防验收,意见如下:1、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3、投入使用后应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制度,对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完整有效;4、该工程如需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或用途变更)、扩建、应依法向我队申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两原告所居住的鑫成君泰二期7栋A单元电管井与两原告房屋相距不足50公分,该电管井内安装有供电电缆和配电箱,有线电视、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的弱电线路亦安装在电管井内。每一楼层的电管井均安装有防火门,防火门的锁为暗锁,7栋A单元25层电管井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处于开启状态。2019年10月18日9时50分,鑫成君泰二期7栋A单元电管井发生火灾,因7栋A单元25层电管井防火门未上锁,导致电管井火灾产生的大量烟雾从25层电管井防火门喷出,当时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居住的7A2502号房屋大门呈开启状态,电管井内喷出的烟雾随即进入两原告房屋内,吴常誉父母发现烟雾进屋后,未采取关门措施便从室内楼梯带着吴常誉、曾麒羽小孩跑到二楼躲避。火灾产生的大量烟雾进入两原告屋内后对两原告房屋留下了烟熏痕迹和气味,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害。火灾发生后,两原告以房屋内烟味重、空调系统及电器损坏无法使用、大门变形无法关门等为由,向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提出要求租房居住且住房面积要与其现居住房屋面积相当,为此,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先安排两原告一家到酒店暂住5天,花住宿费1400元,该费用已由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支付。被告月亮岛社区还雇请小工对两原告房屋的烟熏痕迹进行了打扫,花去雇工费用2400元;在酒店暂住几天后,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为两原告另行租赁了一套房屋进行居住,为此,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支付了六个月房租18000元并支付了1500元中介费。此后,两原告一家在该出租房屋内居住至今。2020年4月22日以来,由吴常誉自行交纳房租,至2021年4月22日,吴常誉分两次向出租人刘璐交纳房租36000元,2021年4月22日,吴常誉再次向刘璐交纳一年房屋租金36000元。在租房期间,吴常誉还承担了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费1620元/年。2019年10月22日,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张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内容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10月18日9时50分许,张家界市永定区鑫成君泰小区7栋A单元电管井发生了火灾,第20层至第25层电管井有过火,第25层有一户内烟熏较为严重,其他楼层未见过火;在第4、12、20层电管井内的西侧墙面均设置有配电箱,配电箱内的线路均存在短路现象,配电箱内的部分空气开关处于开启状态;财产损失涉及到民事或保险赔偿,以依法设立的财产评估机构鉴定意见为准。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9时5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鑫成君泰小区7栋A单元第20层电管井内,起火原因系7栋A单元第20层电管井内配电箱进线发生短路引起的火灾。2019年11月,原告吴常誉、曾麒羽以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两原告提出对7A2502号房屋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一审法院委托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两原告共有的位于鑫成君泰小区7栋A单元25-26层7A2502号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和房屋内动产)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一审法院组织评估公司、各方当事人在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2020年7月,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吴常誉、曾麒羽共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和房屋内动产)评估鉴定报告》,评估鉴定结论为:经履行必要程序和方法,截止于评估鉴定基准日2019年10月19日,吴常誉、曾麒羽共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资产评估原值为人民币488949.96元,评估净值一为人民币423311元,评估净值二为人民币92614元。评估结果分类汇总表显示:装饰装修评估原值275015.96元,评估净值一244764元,评估净值二33002元;家具家电评估原值213934元,评估净值一178547元,评估净值二59612元。注:评估净值一,考虑经济年限,考虑正常合理损耗后的净值,评估净值二,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火灾烟熏损耗后的净值。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三):我司评估人员于2020年5月25日对吴常誉、曾麒羽共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资产进行了勘验,在现勘过程中,我司评估人员在屋内未看见“组装电脑”(见附件2“评估申报明细表”序号39),故未对“组装电脑作出鉴定结论;屋内床上用品、衣服鞋帽、儿童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存在烟熏现象,对于该类低值易耗品我司未做鉴定结论,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评估报告第八条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为自评估鉴定报告日2020年7月30日起算,至2021年1月29日止。花去鉴定费12000元(两原告垫付)。2020年8月5日,曾麒羽、吴常誉以对鉴定报告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吴常誉、曾麒羽撤回起诉。在第二次起诉时,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在一审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上明确以有鉴定报告为由拒绝申请诉前鉴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申请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出庭作证,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在出庭作证时证实评估损失未计算拆除费用和残值清运费用,水电系隐蔽工程,因未提供当事各方无异议的水电施工图及受损部分,故未进行评估鉴定。2021年3月17日,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和房屋内动产)评估鉴定报告>有效期的说明》,内容为: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我司在《评估鉴定报告》中注明“按现行规定,本评估鉴定报告及其评估鉴定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半年,自评估鉴定报告日2020年7月30日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止”。因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鉴定范围是火灾损失评估,评估鉴定基准日是2019年10月19日,属于追溯性评估。追溯性评估的评估鉴定基准日为历史时点,若评估鉴定基准日不变,其评估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始终不变。2013年7月3日,湖南鑫成公司(合同甲方)与张家界供电公司下属单位张家界源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乙方)签订《鑫成君泰二期配电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按“公变系统”模式进行该项目的配电工程设计、建设(安装)、验收送电等工作,工程范围及内容为:公变部分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专变部分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含低压出线电缆敷设至乙方终端配电箱)止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合同第八条“公变系统”移交与维护管理约定:1、本项目每期供电配套过程建成投产后,为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甲方将该期“公变系统”产权移交相关电力部门,由相关电力部门统一维护管理。移交手续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2、“公变系统”验收送电时,“公变系统”的维护管理、事故抢修即开始由相关电力部门负责;3、对移交后的“公变系统”,相关电力部门在不降低本项目用电容量、不改变“公变系统”土建结构和不影响本项目正常用电的前提下,可根据电网规划、行业标准的要求使用、改造、扩建该供电设施;4、“公变系统”移交后,维护管理分界点及计量分界点为住房一户一表处,一户一表表后出线处至住房内部的供电设施乙方不负责维护管理;5、公共建筑部分配电设施与物业维护管理分界点及计量分界点为配电间低压出线柜,表计及终端配电箱出线后的供电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6、“公变系统”移交的具体供电设施以“公变系统”竣工图为准,验收签字即视同甲乙双方的移交完成。2015年1月30日,张家界供电公司与湖南湖南鑫成公司签订一份《高压供用电合同》,该合同第一章第7条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南且II回348-12号杆T接点;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责任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双方依本合同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上述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张家界供电公司对鑫成君泰二期的电力设施进行了验收,此后,鑫成君泰二期属于公变部分的电力设施移交给张家界供电公司进行维护管理。鑫成君泰二期7栋A单元电管井内的配电箱系控制每个楼层的公共照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争议,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在火灾发生后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的成因作出了认定,各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并无异议,对此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一、各被告对于火灾发生有无过错、过错程度以及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损失确定的依据予以采信;三、原告自己有无避险不当的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如何认定两原告的具体损失、原告主张的未纳入鉴定范围的其他损失如何计算?一、各被告对于火灾发生有无过错、过错程度以及对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属混合过错。首先,发生火灾是引起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按照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张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起火部位位于鑫成君泰小区7栋A单元第20层电管井内,起火原因系7栋A单元第20层电管井内配电箱进线发生短路引起的火灾。火灾认定书中虽然没有明确配电箱进线发生短路的原因,但火灾认定书中明确了配电箱部分空气开关处于开启状态的情况,按照常理,空气开关处于开启状态与配电箱进线短路后造成火灾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湖南鑫成公司、张家界供电公司均认可电管井内的配电箱不是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安装的,电管井内的配电箱应系湖南鑫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安装的,湖南鑫成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交向物业公司移交电管井设施的查验确认书,湖南鑫成公司安装的配电箱以及疏于管理是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其次,火灾发生后造成两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一是7栋A单元25层电管井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失火后形成的所有烟雾均从该开启状态的防火门中喷出而涌入原告房屋内,二是两原告房屋大门处于开启状态,导致烟雾直接进入两原告房屋内;故7栋A单元电管井25层防火门未上锁关闭是造成烟雾进入两原告房屋的主要原因,而两原告家属在发现烟雾进入屋内后,未采取措施关闭大门,也应承担避险不当的责任;第三、两原告购买鑫成君泰二期7栋A单元7A2502号房屋后,即与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该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湖南鸿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场后,被告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小区物业进行了代管,在代管期间,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对小区物业的管理职责,妥善维修、养护、清洁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共有部分,而电管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应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代管以后,未认真履行巡察职责,对于7栋A单元25层的电管井防火门在事发前出于开启状态未及时发现并采取上锁措施,导致火灾发生后烟雾从25层开启的电管井防火门涌出进入两原告屋内,具有过错,对于两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张家界供电公司仅维护鑫成君泰小区的电力设施的公变部分,即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两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没有证据证实电管井内的配电箱系张家界供电公司的维护管理范围,故张家界供电公司对于火灾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湖南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损失确定的依据予以采信。火灾事故发生后,原告吴常誉、曾麒羽以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在诉讼中,两原告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提出了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两原告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和房屋内动产)资产进行了评估,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吴常誉、曾麒羽共有的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和房屋内动产)评估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是在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鉴定机构在两原告受损房屋内勘验现场后,根据房屋内财产受损的具体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虽然评估报告中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限,但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因失火被熏的房屋财产(包括房屋装修和房屋内动产)评估鉴定报告>有效期的说明》,认为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鉴定范围是火灾损失评估,评估鉴定基准日是2019年10月19日,属于追溯性评估。追溯性评估的评估鉴定基准日为历史时点,若评估鉴定基准日不变,其评估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始终不变。一审法院认为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作出的评估报告,性质属于追溯性评估,不受使用有效期限的限制,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作出的评估报告能够做为本案财产受损的定案依据,各被告认为该鉴定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称观点,不予采纳。就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因两原告在立案时已在《诉前委托鉴定告知书》上明确有鉴定报告,并拒绝申请诉前鉴定,且已将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损失证据,故两原告提出的诉中鉴定申请与一审法院制定的鉴定前置的相关规定不符,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三、原告自己有无避险不当的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火灾发生时,两原告房屋大门处于开启状态,而其他处于关闭状态的房屋均未受损,可见,在房屋大门关闭后,基本可以排除房屋受损的可能。两原告家属在房屋内发现烟雾后,未采取关门措施便抱小孩从室内楼梯上二楼避险,对于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四、如何认定两原告的具体损失、两原告主张的其他未纳入鉴定范围的损失如何计算?1、根据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鉴定结论,两原告房屋内财产损失为330697元,该损失作为两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2、鉴定费12000元,应作为实际损失予以认定;3、火灾事故发生后,月亮岛商社区居委会对两原告一家及时进行了安置,并出资18000元为两原告租赁了与其住房面积相当的房屋,在两原告受损的损失尚未具体确定前,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应作为两原告的损失予以计算,在损失确定后,还应考虑一定的装修期间,据此,2021年4月22日以前的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均可作为两原告的具体损失,即: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4月22日期间的房屋租金54000元,物业管理费2430元(1620元+810元=2430元);4、对于评估公司未予评估的床上用品、衣服鞋帽、儿童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因当事各方在现场勘验时并未将上述受损物品纳入现场勘验笔录中,对于未予评估的部分物品的具体数额、新旧程度、受损程度均无法确定,该部分损失,不予认定;5、对于两原告主张的装修的拆除费用、垃圾清运费用,评估公司在评估鉴定时,确实未考虑该部分费用,在庭审中,对于该部分费用,当事人未单独申请鉴定,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于该笔费用进行协商,因差距较大未达成一致协议。参照原告房屋装修时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垃圾清运费,酌情认定拆除及垃圾清运费为10000元。综上,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在代管鑫成君泰二期物业期间,未尽职尽责履行代管责任,未及时发现7栋A单元25层电管井防火门在事发前处于开启状态并及时上锁关闭,导致火灾发生后烟雾从25层电管井防火门涌出进入原告吴常誉、曾麒羽房屋内,其未尽责行为与两原告房屋内财产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具有过错行为,依法应对两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湖南鑫成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安装的配电箱中的部分空气开关在发生火灾前处于开启状态,且无证据证实是否给物业公司移交了电管井配电箱,湖南鑫成公司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与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承担同等赔偿责任;被告张家界供电公司对于火灾的发生以及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承担相应责任;两原告在火灾发生后存在避险不当的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月亮岛社区与被告湖南鑫成公司各自承担两原告总损失的50%,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应承担总损失的10%。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吴常誉、曾麒羽财产损失(含鉴定费用)184107.15元(330697元+54000元+2430元+10000元+12000元=409127元×45%=184107.15元);已支付的18000元在执行中一并抵扣;二、被告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吴常誉、曾麒羽财产损失(含鉴定费用)184107.15元(409127元×45%=184107.15元);三、驳回原告吴常誉、曾麒羽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3346元,被告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是负担3346元,原告吴常誉、曾麒羽共同负担3108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案涉小区7栋A单元第20层电管井内配电设备由湖南鑫成公司施工安装;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对案涉小区7栋按每平方米1.3元收取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对吴常誉、曾麒羽的火灾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2.一审对吴常誉、曾麒羽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现针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张家界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案起火原因系7栋A单元第20层电管道井内配电箱进线发生短路引起火灾。二审中,湖南鑫成公司认可电管道井内配电设备由其施工安装,该配电设备发生故障是造成本案火灾的直接原因,现湖南鑫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配电设备系合格产品,应认定其对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湖南鑫成公司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火灾发生时,月亮岛社区居委会虽然系按照政府的要求代为管理物业,但其按市场价收取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并非无偿提供服务,应视为其与业主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应承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义务。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落实消防、安防人员和措施,确保消防、安防监控设施正常使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案涉电管道井内配电箱属业主的共用设施,应由月亮岛社区居委会负责养护、维修,但其疏于履行职责,致使配电箱进线发生故障造成火灾;火灾发生前,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也未及时关闭防火门,导致火灾烟雾进入吴常誉、曾麒羽屋内,故月亮岛社区居委会在本案中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上诉请求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吴常誉、曾麒羽的财产损失主要系烟熏造成,通常情况下,其房屋大门关闭后,可以避免房屋里的财产受损,但其家属发现烟雾后,未采取关门措施便抱小孩从室内楼梯上二楼避险,该行为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的责任。根据各侵权主体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月亮岛社区与湖南鑫成公司各自承担45%的责任,吴常誉、曾麒羽自行承担10%的责任是恰当的,吴常誉、曾麒羽关于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不当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上诉提出本案还有其他责任主体,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他主体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如其有证据证实本案的火灾系其他主体的行为所致,可以向其他主体追偿。关于争议焦点2,湖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鉴定报告》系其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就本案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鉴定意见,根据该鉴定意见,吴常誉、曾麒羽房屋内财产损失为330697元(423311元-92614元),现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没有提交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一审确定的其他损失(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拆除及垃圾清运费、鉴定费)均系实际发生的费用,一审将该部分费用计算为损失,并无不当。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上诉关于一审认定损失金额过大、不合常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吴常誉、曾麒羽上诉要求赔偿2021年4月22日后重新装修房屋产生的租金、物业费、停车费,该请求已超出计算损失的合理范围,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常誉、曾麒羽、湖南鑫成公司、月亮岛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吴常誉、曾麒羽负担3267元,上诉人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66.5元,上诉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月亮岛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26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傅辉雪审 判 员 钟以祥审 判 员 肖昌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符兆敏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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