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2民初8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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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2民初8531号案件名称
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杨海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2民初8531号原告: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P02W53H。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太和县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46791283K。负责人:苗允芹,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海涛,男,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原告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杨海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和县安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韩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韩贺伟书 记 员 杜 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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