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利文、潘伟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2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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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2783号案件名称
吴利文、潘伟峰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利文;潘伟峰;郭树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2783号原告:吴利文,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定华,湖南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伟峰,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被告:郭树新,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吴利文与被告潘伟峰、郭树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利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利文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计645.5元,由原告吴利文负担。审 判 员 谭顺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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