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姜郑伟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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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468号案件名称
李翠英、姜郑伟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翠英;姜郑伟;郑云华;韩振录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英,女性,1939年11月22日出生,210911193911220022,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姜郑伟,男性,1993年10月6日出生,210911199310060032,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郑云华,女性,1974年3月3日出生,210911197403030028,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韩振录,男性,1966年4月24日出生,232324196604246335,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15日生效的(2019)辽0902民初1177号判决,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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