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光玲、唐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92号案件名称
席光玲、唐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席光玲;唐芳芳;王某某;黄才武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席光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唐芳芳,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1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黄才武,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光玲、唐芳芳、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才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59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谢鹏、黄祥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3民初2044号 下一篇 史秀英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