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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光玲、唐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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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92号
  • 案件名称

    席光玲、唐芳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席光玲;唐芳芳;王某某;黄才武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592号申请执行人:席光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唐芳芳,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1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黄才武,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光玲、唐芳芳、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才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59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周国靖审判员  莫端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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