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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景荣、史琳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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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879号
  • 案件名称

    崔景荣、史琳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崔景荣;史琳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崔景荣,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史琳威,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崔景荣与史琳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崔景荣与史琳威达成和解协议,崔景荣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李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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