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景荣、史琳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8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879号案件名称
崔景荣、史琳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崔景荣;史琳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崔景荣,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史琳威,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满族,无业,住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崔景荣与史琳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崔景荣与史琳威达成和解协议,崔景荣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23执8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明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李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华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8民初1887号 下一篇 李怀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