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华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8民初1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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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民初1887号案件名称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华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华兵;王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8民初1887号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西路御景花园A3栋17-1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兵,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被告:王艳,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现住新宁县。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都物业公司)与被告刘华兵、王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展,被告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华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刘华兵、王艳向明都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1594元,依法承担滞纳金;2、由刘华兵、王艳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明都物业公司当庭放弃要求刘华兵、王艳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明都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刘华兵、王艳在向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崀山御景D9栋1单元101房时,与明都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签订了《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按照该管理规约及《承诺书》约定,刘华兵、王艳房屋面积132.85平方米,每月物业服务费为66元。刘华兵、王艳自2019年8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经明都物业公司多次上门或律师函催收,仍未交纳。按照约定,刘华兵、王艳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滞纳金。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明都物业公司已尽义务,刘华兵、王艳欠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损害了明都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明都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准诉讼请求。王艳辩称,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应尽义务,主要表现在:1、因房子有裂缝导致漏水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主体工程问题,物业公司有责任维修,补漏费用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部分;2、车辆占用消防车道;3、池塘护栏容易刮伤小孩;4、垃圾到处堆放未及时清理;5、小朋友爬假山,没有人提醒。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刘华兵、王艳作为买受人与新宁县慧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5月5日,刘华兵与明都物业公司签订《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由选聘的明都物业公司提供。刘华兵所购得的崀山御景D9栋1单元101房的建筑面积为132.85平方米,按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0.5元/平方米,即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66元。物业服务费用交费时间约定初次按全年收取,初次物业费到期后下次缴费时间即期限为1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1月-6月相关费用,7月10日前交纳当前年度7月-12月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逾期处以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刘华兵交纳了2019年7月31日前的物业服务费。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刘华兵欠交物业服务费共计1594元。以上事实有明都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刘华兵、王艳身份证复印件、《崀山御景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承诺书》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刘华兵、王艳作为崀山御景的业主,接受了明都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按照约定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刘华兵、王艳欠交物业服务费1594元,明都物业公司要求刘华兵、王艳予以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刘华兵、王艳经明都物业公司催收后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明都物业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刘华兵、王艳支付滞纳金,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尊重。王艳提出明都物业公司服务管理不到位,存在瑕疵,明都物业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如对业主造成损害,业主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但王艳以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华兵、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15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华兵、王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小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曾 耘书 记 员 罗超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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