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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华、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6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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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6执恢182号
  • 案件名称

    董国华、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夏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董国华;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6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华,女,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跨越大道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56942108L。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董国华与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豫1426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反还董国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12%的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反还董国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8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15%的利率计算的借款本息,上述借款本息,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188元,其他诉讼费用9500元,合计27688元,由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国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9月17日先后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不能够足额支付案款。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土地,因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现暂无法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案件关联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为被执行人案件。三、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申请执行人有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及悬赏执行的权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2768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22768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艳辉审判员  朱玉芳审判员  乔战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诗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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