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曹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3执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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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执2715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曹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曹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3执2715号 曹某某、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21)第818号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支付购房款376565元及2021年4月14日之前的利息47990.1元并承担2021年4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承担仲裁费14086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金额450275.1元(含执行费6484元及利息),申请人已领取案件款,同意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陕西华阳天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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