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仇有玉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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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仇有玉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17020770W。法定代表人:邓厚耀。被执行人:仇有玉,女,汉族,1948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传岩,男,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成,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肖海珍,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财产线索。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9月16日,本院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询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有登记或缴存记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仇有玉、李成、肖海珍有不动产登记,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暂时不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扣划的保证金及利息1266063.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95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仇有玉、李传岩、李成、肖海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怀化林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赵振华审 判 员 侯茂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建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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