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宦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7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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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108号案件名称
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宦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宦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7108号 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铝村64号-9。法定代表人:戴德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莲,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雷,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冉宦臣,男,50岁,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宦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双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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