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建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恢3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恢353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建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建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云龙路495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建良,男。本院在执行湖南湘潭天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易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321执恢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卫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 婕书 记 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