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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千才、冯敏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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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831号
  • 案件名称

    陈千才、冯敏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千才;冯敏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陈千才,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冯敏,男,198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陈千才与被执行人冯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千才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25070.02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1848元并缴纳本案执行费3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社区村委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迪审 判 员  刘丽金审 判 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符真林书 记 员  陈伟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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