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艳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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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2172号案件名称
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艳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艳云;左春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裁判文书用)(2021)鲁1402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百脑汇资讯广场1号楼1单元17层1721号法定代表人:燕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艳云,女,1976年9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左春华,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云、左春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此案执行申请,系其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司志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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