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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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390号案件名称
闫某、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闫某;李某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甲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另案分配3298.32元外(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闫某领取),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闫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3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雯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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