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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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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390号
  • 案件名称

    闫某、李某甲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闫某;李某甲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镇。申请执行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482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甲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闫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另案分配3298.32元外(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闫某领取),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闫某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82执恢3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雯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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