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福荣、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等丁成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01号
  • 案件名称

    马福荣、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等丁成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马福荣;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丁成福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马福荣,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丁成福。    被执行人:丁成福,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福荣与被执行人丁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6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