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福荣、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等丁成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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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01号案件名称
马福荣、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等丁成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福荣;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丁成福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1号申请执行人:马福荣,男,199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市区西大街南一巷成福餐厅,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丁成福。 被执行人:丁成福,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福荣与被执行人丁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6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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