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旭、张忠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4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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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575号案件名称
岳旭、张忠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岳旭;张忠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5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旭,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岳(张忠的儿子),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岳旭与被上诉人张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岳旭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支持我的诉讼请求。理由:1.被上诉人的行为侵占了公共空间,侵占了部分业主的公共权利,还直接影响了上诉人自身二楼的居住安全;2.上诉人作为原告起诉具备主体资格。张忠辩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裁定。岳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房后公共区域上封闭的部分拆除,将房后平台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房屋后公共区域上封闭的部分拆除,并将该平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述的该位置属于案涉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而原告一人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向被告主张关于公共区域部分的权利,现原告来法院起诉被告,但其并不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故本案原告主体并不适格,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岳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岳旭。本院认为,岳旭起诉主张因张忠将房后平台违法封闭、侵占园区公共空间、也影响二楼的居住安全,岳旭诉讼请求张忠将房后公共区域上封闭的部分拆除、将房后平台恢复原状。根据岳旭提供的现场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张忠存在将其所居住的一楼房后空间进行封闭的行为,该部分空间虽属园区公共区域,但对相邻的二楼住户岳旭确有直接影响。一审法院以岳旭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妥,故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1146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那 卓审 判 员 陈兴田审 判 员 任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芷如书 记 员 雷 静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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