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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锋与于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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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1833号
  • 案件名称

    曹红锋与于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曹红锋;于国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1833号原告:曹红锋,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国,洮南市向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国库,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曹红锋与被告于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红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国库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曹红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月利1.5分从2009年4月11日至还清借款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11日被告因生产经营费用向原告借款3万元人民币,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载明欠款金额、欠款利息、欠款时间、欠款人。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索要多次没有结果,后期就不接电话。再后来就找不到人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3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月利1.5分,从2009年4月11日至还清借款为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望法院给予公正裁判。        于国库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据一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确认本案如下事实:被告于国库于2009年4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息壹分五,2009年4月11日计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约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据,原告向被告实际提供借款,双方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按月息1分5支付利息本院应否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合同中约定月息1分5,未超出当时法律规定的范围,故该笔借款自2009年4月11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应按约定月息1分5计算。该笔借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适用起诉时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原告起诉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1年6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LPR为3.85%,其四倍利率为15.4%。故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按年利率15.4%计算。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国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红锋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4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分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于国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永文审判员    何淼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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