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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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3民初2509号案件名称
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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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3民初2509号原告: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塘川镇什字村。 法定代表人:马占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龙,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互助县腾翔渣土运输处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4元减半收取计9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家宝书记员 李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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