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湘0482民初2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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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63号案件名称
康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康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湘0482民初2963号康某某:你(单位)诉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松柏法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三、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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