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927号案件名称
杨某与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某;康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2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康某,男,朝鲜族,1952年8月27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现原告杨某于2021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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