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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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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927号
  • 案件名称

    杨某与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某;康某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4民初92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康某,男,朝鲜族,1952年8月27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康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现原告杨某于2021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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