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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莉艳、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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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314号
  • 案件名称

    赵莉艳、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莉艳;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314号原告:赵莉艳,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区。被告: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区新城街20号3单元4层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10G2EB0N。法定代表人:侯秀梅,系经理。原告赵莉艳与被告大连德南房产销售有限公司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发《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50元。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莉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美艳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丽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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