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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桦烨石油有限公司、田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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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33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桦烨石油有限公司、田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桦烨石油有限公司;田伟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335号   原告:田伟,男,200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桦烨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574。法定代表人:王皓。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鲁宁,男,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与被告陕西桦烨石油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原告田伟已预交848元。由原告田伟自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许晓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苏  晨  书  记  员  栾婧鑫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栾婧鑫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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