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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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543号案件名称
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杨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杨林军;熊平如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43号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敏,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林军,男,1987年02年0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熊平如,男,197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林军、熊平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林军、熊平如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林军、熊平如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543号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法定代表人:汪长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敏,江西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林军,男,1987年02年0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熊平如,男,1974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林军、熊平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林军、熊平如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顾特乐精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林军、熊平如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蒋旺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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