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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贠倩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2民初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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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民初886号
  • 案件名称

    李婷、贠倩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婷;贠倩倩;高新荣;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周青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886号 原告:周青春,男,1966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被告:高新荣,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李婷,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贠倩倩,女,30岁,住陕西省华阴市。被告: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阴市华山景区一枝春酒店后院。法定代表人:高新荣。原告周青春诉被告高新荣、李婷、贠倩倩、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青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新荣、李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贠倩倩及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高新荣是朋友关系,被告李婷系高新荣前妻,被告高新荣开办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贠倩倩系公司出纳,被告因公司周转或家庭需要经常从原告处借钱,2015年元月23日被告高新荣原告3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原告给其3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贠倩倩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高新荣同时用被告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担保并在担保人栏盖章。高新荣家庭的收入靠其开公司,被告李婷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公司与家庭收入混同,家庭购房及装修、孩子上学、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主要依靠高新荣借债或公司收入,且债务发生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婷依法对该债务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贠倩倩及被告渭南市华山景区荣光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300000元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青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且本院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信息无法核实,致使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青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高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张建科 书  记  员   员佳辉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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