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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将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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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360号
  • 案件名称

    袁将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袁将利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360号被执行人袁将利,男,1990年5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袁将利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甘10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慕亮亮178000元、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袁将利由于尚在服刑期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移送执行庭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赴袁将利本人家中实地调查均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袁将利名下的车辆、房产、工商、存款及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袁将利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将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将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服刑期,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3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玉升审判员  杨 奎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彧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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