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鹏、鼎翊时澜(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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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462号案件名称
李云鹏、鼎翊时澜(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云鹏;鼎翊时澜(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462号原告:李云鹏,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鼎翊时澜(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金融街中心C座2604。法定代表人:余兆兵,董事长。原告李云鹏与鼎翊时澜(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李云鹏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云鹏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晓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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