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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秀华、刘玉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6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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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68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蒋秀华、刘玉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蒋秀华;刘玉奇;李丽敏;李玉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6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秀华,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玉奇,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丽敏,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玉涛,男,197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上列当事人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83民初846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款之规定,特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涛所有的位于庄河市昌盛街道将军湖委蓝湾小区1号1单元13层01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1908023926-2、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李玉涛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牌坊村仁禾小区4号3单元3层01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0902168、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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