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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治红、赵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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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97号
  • 案件名称

    白治红、赵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白治红;赵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白治红,男性,汉族,1977年3月27日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金明街道办事处庙湾行政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703270015。被执行人:赵震,男性,汉族,1983年5月3日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金明街道办事处庙湾行政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3050300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治红与被执行人赵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震于2021年7月5日已主动履行案件款5000元整,于2021年7月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震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本金15000元,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赵震承担。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5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03执5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赵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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