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振、杨春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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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221号案件名称
郭振、杨春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振;杨春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郭振,男,汉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杨春秋,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郭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221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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