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迎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2民初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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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2民初2267号案件名称
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迎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谢迎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2民初2267号原告: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3号亚威新时代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郑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依梦,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琼,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谢迎超,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迎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亚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员 张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郑晓蒙书记员倪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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