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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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377号案件名称
马某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马某;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377号原告(案外人):马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1-3东侧110、112、126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宏君,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牟鹏,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马某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德保审判员 张忠国审判员 丁文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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