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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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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377号
  • 案件名称

    马某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马某;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377号原告(案外人):马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1号楼1-3东侧110、112、126号房。        法定代表人:徐宏君,总经理。        被告(被执行人):牟鹏,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马某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牟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德保审判员    张忠国审判员    丁文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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