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波、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刘宏、邵以辉、周建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290号案件名称
陈立波、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刘宏、邵以辉、周建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立波;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宏;邵以辉;周建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波,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被执行人:刘宏,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邵以辉,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建明,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陈立波与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刘宏、邵以辉、周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50837.0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450837.05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4月15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8月26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刘宏名下银行存款141.79元、冻结被执行人邵以辉名下银行存款787.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税务、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邵以辉、刘宏、周建明名下登记的保单,因保单金额较少,申请人不要求冻结并予扣划。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宏名下登记的×××号帕杰罗牌(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邵以辉名下登记的×××号路虎牌(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止)等两辆车。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的编号为昌市房00235584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邵以辉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66区2丘6栋2-201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宏名下登记的位于昌吉市29区2丘5栋2-101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19日止); 三、2021年9月27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新疆农人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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