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姜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7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762号案件名称
姜某某、姜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辽032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刘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23刑初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563-2号 下一篇 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1281民初22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