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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姜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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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762号
  • 案件名称

    姜某某、姜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姜某某;姜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姜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辽0323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刘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20)辽0323刑初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忠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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