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初35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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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初3563-2号案件名称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初3563-2号解封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313719171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A11幢A11-29/30室。法定代表人:孙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279B,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山水商务大厦24楼。法定代表人:陈祖新,该公司董事长。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与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淮安汇弘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娅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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