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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格学、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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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355号
  • 案件名称

    王格学、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格学;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355号原告:王格学,男,1969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被告: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凯旋大厦18层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32674T。法定代表人:程光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69号北沈家桥天正幸福里小区中强集团办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MRR9A。法定代表人:王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格学与被告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3日立案。原告王格学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格学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格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71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格学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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