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格学、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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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355号案件名称
王格学、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格学;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355号原告:王格学,男,1969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被告: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凯旋大厦18层1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32674T。法定代表人:程光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369号北沈家桥天正幸福里小区中强集团办公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2MRR9A。法定代表人:王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王格学与被告陕西旭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江茂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3日立案。原告王格学于2021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格学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格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71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格学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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