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连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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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75号案件名称
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连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连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县县城向阳路西三街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明,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连贵,男,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太原市。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连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1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107.2元及从借款之日到实际归还之日所欠的利息和逾期罚息。(已支付的利息14767.4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申请执行费19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连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6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靳小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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