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祥与武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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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3925号案件名称
刘世祥与武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世祥;武丽丽;郑喜平;刘彦峰;刘彦峰;武丽丽;郑喜平;刘世祥;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392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泽东,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彦峰,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武丽丽,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郑喜平,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世祥,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彦峰、武丽丽、郑喜平、刘世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6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并支付利息与罚息(截至2020年9月25日已产生利息与罚息42464.6元,从2020年9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9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53‰计算罚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执行费2090元;但被执行人刘彦峰、武丽丽、郑喜平、刘世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彦峰、武丽丽、郑喜平、刘世祥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刘彦峰、武丽丽、郑喜平、刘世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刘世祥的银行账户存款4255.14元、郑喜平的银行账户存款888.57元、524.77元、武丽丽的银行账户存款1269.34元共计6937.82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3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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