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民、王青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18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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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1879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刚民、王青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刚民;王青芳;常二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8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王**民,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王青芳,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与被申请人王**民、王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陕0526民18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民、王青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民、王青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45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路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焦 科人民陪审员 曹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巾 帼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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