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刚民、王青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6民初187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民初187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刚民、王青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刚民;王青芳;常二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民初18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王**民,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申请人:王青芳,女,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与被申请人王**民、王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陕0526民18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民、王青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民、王青芳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45000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常二兴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路 晓 玲  人民陪审员    焦    科人民陪审员    曹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巾 帼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